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涯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涯奢靡、妄想享乐、追求初级意见意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爆发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职权、修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爆发性关系的,遵照前款划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行为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证本条例,团结各自事情的现真相形,制订单项实验划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证本条例,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的现真相形,制订增补划定或者单项划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认真诠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了案的案件如需举行复查复议,适用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尚未了案的案件,若是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不以为是违纪,而本条例以为是违纪的,遵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置惩罚;若是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以为是违纪的,遵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置惩罚,可是若是本条例不以为是违纪或者处置惩罚较轻的,遵照本条例划定处置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