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执法、行政规则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机构划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或者其近支属,或者这些职员所有或者现实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职员或者企业加入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加入者一律竞买;转让方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职员不得加入转让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验的各项事情。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划定,不得危害国家清静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有资源谋划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设健天下有资源谋划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源收入及其支出实验预算治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源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体例国有资源谋划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整理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源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源谋划预算按年度单独体例,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源谋划预算支出凭证昔时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务部分认真国有资源谋划预算草案的体例事情,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务部分提出由其推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源谋划预算建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