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时

科技凯时治理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凯时处概况|新闻中心|政策规则|党群工会|投资企业|学科公司|党史学习|下载专区|大学科技园
国家、山东省文件
 国家、山东省文件 
 学校及凯时处文件 
国家、山东省文件
目今位置: 本站首页 > 政策规则 > 国家、山东省文件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12年09月27日 点击:[]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勾通出具虚伪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
    (六)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和企业章程划定的决议程序,决议企业重大事项的 ;
    (七)有其他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推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生意、国有资产转让等生意运动中,当事人恶意勾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生意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违反本规则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殊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行贿、侵占工业、挪用工业或者破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源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举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伪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上一条: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惩罚行为治理授权审批暂行步伐


关闭

 

版权所有:凯时
地点:青岛市四方区郑州路53号 邮编:266042
电话:84023658 邮箱: cez@qust.edu.cn

您是第 位会见者
网站地图